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 潭 大 学
2020年12月30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湘潭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管理制度,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作用,释放人才创新活力,力争高层次高等级成果奖励,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我校“双一流”建设,学校对获得科研奖励的成果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奖励的科研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专利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等。
二、学校设立的科研奖励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实施。
三、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学校奖励1000万元。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团队)一、二等奖,学校分别奖励120万元/项、60万元/项。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学校分别奖励40万元/项、30万元/项、20万元/项。
对入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成果,学校奖励60万元/部。
四、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60万元/项、30万元/项、10万元/项。
五、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一、二等奖,学校分别奖励30万元/项、15万元/项。
获得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30万元/项、15万元/项、5万元/项。
六、获得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南省政府专利奖特、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5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
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学校奖励100万元;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学校奖励50万元。
获得湖南省光召奖,学校奖励40万元。
获得湖湘智库研究“十大金策”、优秀成果,学校分别奖励15万元/项、10万元/项。
入选《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成果,学校奖励3万元/部。
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湖南省“五个一工程”奖,学校分别按省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标准予以奖励。
八、美术作品在中国美协和文旅部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获金、银、铜奖,学校分别奖励16万元/项、10万元/项、4万元/项;优秀奖,学校奖励2万元/项。
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文旅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展、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获金、银、铜奖,学校分别奖励6万元/项、4万元/项、2万元/项。
九、对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教育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科奖,或学术界高度认可的其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门奖项,由个人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参照省级成果奖励等级标准提出奖励额度的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十、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奖励成果,均指“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人员(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第一完成人。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共同获得的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3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15%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以后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5%给予奖励;单位排名中无“湘潭大学”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
十一、本办法中学校配套的奖金含个人所得税。
十二、本办法由人事处商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以来获得科研奖励的成果进行奖励。原《湘潭大学配套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湘大科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