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跨学科星火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06-04-29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湘潭大学进一步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的精神,促进学科交叉合作、协同攻关,学校设立“湘潭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跨学科星火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星火项目”)。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重点资助以学科门类相交叉、以文理学科相渗透的具有较大创新性的课题。

第三条        申报的项目不能与我校各类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        为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和星火项目的质量,星火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主持或参与的在研星火项目不能超过两项,且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逾期结项记录。

第五条        星火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学校对本项目的资助数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金额为2万元。

第六条        学校社科处对所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社会科学组评审。评审的原则是公开答辩、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宁缺勿滥。

第七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承诺书,无论以著作或论文形式结题,均须在《湘潭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奖励的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与课题内容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八条        项目研究中期须提交中期检查报告。项目研究到期时,项目负责人应就课题完成情况提交书面结题报告,连同最终成果(发表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各一式一份交社科处。

第九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60%,结项时拨付40%

第十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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